全校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公文处理质量和效率,规范发文办事程序,精简学校公文,现就进一步规范全校发文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以学校名义发布的党委文件和行政文件,主要包括决定、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函等。
二、发文程序
(一)拟稿
1.起草单位在发文前需认真评估,对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内容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并在单位内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广泛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文件内容涉及财政、审计等专业部门职责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其意见。
2.起草单位需对拟发文件内容充分审核,对所发文件文稿内容负责。
(二)申请
起草单位应在“数字办公系统”填写“校内发文审批单”,经单位负责人审签、相关部门会签等程序后,提交至党政办公室。
(三)审核
1.党政办公室秘书科对发文的必要性、文稿的格式以及会签情况进行审核。
2.党政办公室信访法规科对拟发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合法性审核包括下列内容:(1)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2)是否符合学校的法定权限。
(四)签发
经由分管校领导和主要领导签发后,党政办公室秘书科负责文件的统一编号、上网、印制等。
三、其他要求
1.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内容相近的规章制度,可以合并发文;对于已在有关会议上部署或能采取其他方式解决问题的,不再另行发文;对无实质性内容的文件,坚决不予发文。
2.文件发布后,按照“谁起草谁解读、谁起草谁负责”的原则,由牵头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3.已经完成签批程序的文件,在正式印发前确需修改的,必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内容变动或修改幅度较大的,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4.发文管理工作列入二级单位年终考核“工作实绩”评价内容之一,对于发文内容出现严重错误的,将给予通报。
东北石油大学党政办公室
2024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