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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石油大学章程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4-04-16 [来源]:党政办公室 [浏览次数]:

2021年第21次党委常委会审定-202281日)

 


东北石油大学创建于1960年,原名东北石油学院,原校址位于松辽石油会战指挥部所在地黑龙江省安达县,隶属于原石油工业部,1975年更名为大庆石油学院,1978年被国务院确定为全国重点大学。2000,学校由原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划转为中央与地方共建、以黑龙江省管理为主的普通高等院校。2002年学校整体搬迁到大庆市,2010年更名为东北石油大学。学校现为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共建大学,是黑龙江省重点建设的高水平大学。

在长期的办学实践中,学校形成了以工学为主,工学、理学、管理学、文学、教育学、法学、经济学、艺术学等学科交叉渗透融合并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体系;积淀形成了艰苦创业、严谨治学的校训和“严谨、朴实、勤奋、创新”的校风;培养了一大批信念坚实、基础扎实、作风朴实、工作踏实的优秀人才,为我国石油石化工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曾被誉为石油界的“黄埔军校”。

面向未来,学校坚持“质量立校、人才强校、改革创新、特色创优”的办学理念,厚植龙江沃土、深度回归油田,按照“陆上石油学科一流的石油大学——陆海并举的石油大学——高水平的能源大学”发展战略,以建设高水平百年大学为奋斗目标,建成一流本科教育国内著名、能源特色学科国际知名的高水平能源大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明确学校的法律地位,坚持学术自由、大学自主、师生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依法治校,实行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东北石油大学,简称“东油”。学校英文名称为Northeast Petroleum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NEPU

第四条  学校注册地址为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学府街99号。在河北省秦皇岛市设有东北石油大学秦皇岛校区,地址为秦皇岛市河北大街550号。学校经举办者及主管部门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学校网址:www.nepu.edu.cn

第五条  学校是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行政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六条  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依法对学校的办学行为进行指导、监督和规范任命学校校长、副校长以及其他应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与办学质量依据实际情况调整为学校提供的教育资源配置对学校不当使用办学自主权的行为予以纠正等。

举办者依法保障学校办学条件,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资金和教育资源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为学校改革和发展提供必要的制度保障支持学校依法自主筹措、管理、使用、处置财产和经费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干预等。

第七条  学校是非营利法人,依法享有下列办学自主权:

(一)按照学校章程自主管理内部事务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面向社会需求,依法依规制定招生计划,调节各专业、学科招生比例

(三)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自主制订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四)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研究方向、项目组成员、经费预算、成果转化方式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

(五)坚持用大庆精神办学育人,积极开展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六)依法自主开展与国内外大学、研究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七)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原则,依法依规设置和配备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调整津贴分配

(八)依法依规自主管理和使用国家提供的资产、财政性资助和捐赠资产

(九)依法行使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八条  学校坚持立足行业、服务能源、扎根龙江、辐射全国的服务面向,做强陆上石油、拓展海洋石油、壮大新能源,向陆上石油要潜力,向海洋石油要增量,向综合能源要未来。坚持用大庆精神办学育人,培养具有“爱国心、创业心、责任心、敬业心、奋斗心”“学习力、实践力、创新力、协作力”的“五心四力”人才,努力为国家能源安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第九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有大庆精神特质、专业基础扎实、实践能力强、具有创新精神和国际视野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二章  教育形式与办学功能


第十条  学校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

第十一条  学校坚持以本科教育为主,加强研究生教育,扩大留学生教育,拓展继续教育。学校教育形式以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兼顾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发展目标,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跟踪科学技术发展前沿,自主调整学科专业结构和办学规模。

第十三条  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依法颁发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全面推行学分制。

第十五条  学校大力推进产教融合、科教融合、专创融合,积极开展应用研究和基础研究,推动学术进步、科技创新、成果转化。

第十六条  学校发挥学科、科研及人才优势,推动石油石化行业技术进步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

第十七条  学校坚持文化传承创新,推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弘扬大庆精神、铁人精神和学校优良传统,充分发挥校园文化的育人作用和对社会文化的辐射作用,促进先进文化的创新与发展。

第十八条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合作,提升国际化办学水平。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教学科研需要,可聘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为学校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和客座教授,为对社会进步和人类文明作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荣誉称号。


第三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结构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党的委员会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学校党委的职责主要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加强对人才的政治把关,进一步健全用人约束机制。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教师工作,以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引领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师德素养和业务能力全面提升。成立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研究审议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

(九)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履行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建议人选。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和职责。

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由全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由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第二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二十六条 党委全委会、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按照其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第二十七条  学校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设立法律顾问制度,聘请常年法律顾问。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中国共产党东北石油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学校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学校纪委设立专门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学校纪委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职尽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下设分委员会,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依据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分委员会,负责学校学位事务,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负责学位管理、评定、学位授予等工作,依据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依照《东北石油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行使权利。

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津贴分配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

(七)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其执行委员会代为履行职权。

第三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重要组织形式。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其章程开展活动,闭会期间由学生会(研究生会)代为行使职权。

第三十三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东北石油大学委员会(简称“学校团委”)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学校团委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共青团组织的领导,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和社会团体依据各自有关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编制和机构职数范围内,设置校内机构。各机构根据学校有关制度规定和自身职责,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职能。学校对各机构实行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


第四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院(部)、研究院(中心、基地、所)、实验室等教学科研机构,在学校授权范围内施行自主管理,并可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变更、合并、重组或撤销。

第三十七条  学院(部)的职责和职权是:

(一)在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活动。

(二)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学院实际制定学院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与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

(三)提出设立系、教研室、实验室等机构的方案,报学校审批。

(四)制定和执行学院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

(五)管理并合理使用学院(部)办学经费、设备和其他资产。

(六)行使学校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学院(部)党委(总支)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院(部)党委(总支)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院(部)党委(总支)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三十九条  学院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学院的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学院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条  学院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各委员会根据各自章程和议事规则统筹行使学院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四十一条  学院设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保障教职员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四十二条  具有独立建制的研究院(中心、基地、所),其领导体制、组织结构、决策机制、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可参照学院(部)模式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三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教师是办学的主体。

第四十四条  教职员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五条  教职员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教育教学水平。

(二)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所应承担的工作任务。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四)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尊重学术自由,遵守学术规范。

(六)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六条  学校实行岗位聘任制度。按照岗位要求,遵循公开招聘、平等自愿的原则,学校与受聘者签订聘任合同。学校根据需要引进、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定期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第四十七条  学校按照人事管理规定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聘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八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教师,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九条  学校关心教职工的切身利益,重视教职工的福利待遇,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帮扶机制,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  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兼职教授、访问学者、在站博士后、外籍教师等在学校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聘任合同,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离退休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提供服务和进行管理。学校关心离退休职工生活,加强离退休职工服务保障,重视发挥离退休职工的积极作用。


第六章  学  生


第五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三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全面发展所需要的基本条件和保障。

(二)公平获得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选修课程、参与国内外进修学习的机会。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校园文化活动。

(四)在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勤工助学岗位等。

(六)对学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纪律处分等涉及切身利益事项的申诉权。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四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规定。

(三)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完成规定学业。

(四)努力学习,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五条  学校健全学生成长成才的服务支持体系,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充分保障学生享有合法权利,促进学生履行自身义务。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学校强化就业工作,加大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力度。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学生奖惩制度,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五十七条  学校依法建立学生的权利保护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保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八条  学校支持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学生组织在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章  校友与社会


第五十九条  学校校友包括在东北石油大学及其前身(东北石油学院、大庆石油学院)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员工,以及依法依规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六十条  学校积极为校友提供服务,组织校友进行工作交流、技术开发、文化教育、咨询服务等活动,欢迎和鼓励校友对学校建设与发展提供建议、参与和支持学校建设与发展。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黑龙江省东北石油大学校友会”,校友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会或校友分会。

第六十二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

第六十三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作为办学的咨议机构。理事会由学校、政府、企业、校友、社会知名人士等各方代表组成。理事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重大事项的咨询审议,监督学校办学与管理活动,推动学校与社会各界的合作,通过各种方式争取办学资源,支持学校事业发展。


第八章  经费、资产及保障


第六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及校内各部门(单位)的经济行为,严格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五条  学校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为辅筹措经费的机制。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学金等。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十六条  学校坚持“以收定支,勤俭办学”的原则,优化教育经费使用结构,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全面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学校。

第六十七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内部控制、财务信息公开等规章制度,明确财权事权,规范经济行为,防范财务风险,保证资金安全,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第六十八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黑龙江省东北石油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基金会争取和接受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合法捐赠,增加学校办学资源,尊重捐赠方对捐赠资产的使用意愿,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六十九条  学校资产是指学校过去的经济业务或事项形成的、由学校控制的、预期能够产生服务潜力或者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经济资源,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七十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维护资产安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七十一条  学校依法管理、保护、使用知识产权、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

第七十二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校的教学科研以及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九章  校徽  校旗  校歌  校庆日


第七十三条  学校的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的徽志是由两个半径不等的同心圆构成,内圆中间为左右排列的校名简称“东油”两个篆体字,数字“1960”表示东北石油大学的创建年份。两圆环相间部分上方是英文NORTHEAST PETROLEUM UNIVERSITY”,下方是中文校名。颜色以蓝绿色为主色调,以白色为底色。



学校徽章为镌刻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七十四条  校旗的主色调为红色,上下各一条白线,旗中间左侧为校徽的主体反白标识,右侧上下为“东北石油大学”中文校名和英文校名。



第七十五条  校歌为《东油之歌》。

第七十六条  学校的校庆日为97日。


第十章  


第七十七条  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常委会审定后,报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

第七十八条 章程为学校的基本规范。本章程生效之后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党委常委会。

第八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